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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2022年08月08日 14:12 武军 点击:[]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如遇合办、协办等情形,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切实落实学校办学主体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非学历教育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自身实际、特点和优势,科学合理确定非学历教育办学规模。

第六条 学校负责非学历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度建设、规范办学和质量保证。学校党委严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按照“管办分离”原则,继续教育学院对非学历教育进行归口管理,各院(部)或中心(以下统称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活动均纳入归口管理范畴。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八条  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办学部门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九条 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条 办学部门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一条  办学部门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三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继续教育学院起草,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审核,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校要重点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办学部门作为办学主体,应高度重视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质量,加强对继续教育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办学部门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第十八条 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健全开发使用标准、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鼓励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第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应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区别于学历教育证书。建立规范的结业证书审核与申领机制,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与归档。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条 办学部门须完善授课教师的选聘、管理、考核制度,严格遴选师资,慎重聘用校外教师,认真开展教师评价,确保教学质量。除特殊情况且经过批准外,授课的校内教师人数或其所授课时数,应占到授课教师总人数或总课时数的40%以上,其中教学院系本单位的授课教师人数或其所授课时数应占20%以上。执行课表应与计划课表保持一致,若有调整,应征得委托单位或学员的同意,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第二十一条 禁止授课中出现违背师德言行、发布违法言

论、违反校纪校规、酿成重大教学事故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办学部门要加强管理团队素质和能力建设,定期开展或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办学部门须组织学员对每个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每门课程的教学质量进行调查评估, 组织学员填写质量评估表。评估结果及时交由继续教育学院汇总。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定期组织专家根据办学部门办

学质量评估结果,评选、表彰优秀办学单位、精品项目和精品课程、优秀教师和优秀工作者。对于学员满意度较低的培训项目、课程和教师,继续教育学院将督促办学部门及时改进或停办该项目。

第二十五条  办学部门应高度重视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投诉和举报事项,及时与继续教育学院沟通,妥善处理办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按照国家及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二十七条 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办学部门不得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条 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师资库,完善非学历教育绩效管理制度。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及食宿条件。学校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

第三十二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三十四条 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办学情况明细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九章  违规办学的处理程序和办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综合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财务处、审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组成的继续教育监督检查工作组,负责处理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各种违规办学行为和事件。

第三十七条 各办学部门须落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制,加强对本部门开展继续教育的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继续教育有关办学规定的,一经发现,办学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取证,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和部门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 如有违反学校规定,对学校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害的,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视情节轻重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违规部门或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

(二)将部分或全部办班收入上缴学校。

(三)暂停违规部门办班申报资格。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学校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地域、特定群体、特定项目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须同时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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